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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庆律师为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某1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杜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1,女,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抓获;2018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6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长庆,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相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1及其辩护人赵长庆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底,被告人章某1、刘某1、陶某1组建、经营“皇冠渔乐国际”赌博平台,期间,被告人刘某1提供资金共计83万余元用于该赌博平台设备的购买及运营,被告人陶某1代表被告人刘某1与被告人章某1共同负责该赌博平台的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1和陶某1退出经营该赌博平台,期间,接受赌资共计493万余元,之后,被告人章某1继续经营该赌博平台,至2018年4月29日案发,经查,涉案赌资达2074万余元,被告人杜某1多次通过“微粒贷”、支付宝“借呗”、信用卡套现等方式为章某1经营该赌博平台提供资金133万余元,并参与该赌博平台的管理。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章某1、杜某1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抓获。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1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门口被南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豫章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陶某1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小区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抓获。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专项鉴证报告、现场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1、刘某1、陶某1、杜某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可,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杜某1为章某1提供的资金应为30万元;2、被告人杜某1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杜某1系离异状态,有孩子需要抚养,请法庭对其予以减轻处罚;4、被告人杜某1认罪态度好,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自愿认罪;5、被告人杜某1犯罪事出有因,且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初犯。其辩护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杜某1的离婚证书、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用以证明其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2、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疗报告单,用以证明杜某1的母亲身体患有重病,无能力抚养外孙,且需要他人照看。

  关于被告人杜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1、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某1为章某1提供的资金应为3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某1、章某1的供述与二被告人的信用卡、微利贷、支付宝借呗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杜某1共提供资金133万余元给章某1用于赌博平台的事实,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杜某1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其属于从犯;被告人杜某1系离异状态,有孩子需要抚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杜某1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杜某1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杜某1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预缴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杜某1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1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杜某1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x凤

  审 判 员

  甄 x

  人民陪审员

  高x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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